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上訴人林 陳智雲
陳春鳳陳春蓮 陳雪嬌 追加原告 陳李美春 ( 陳國松 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翰 (陳國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宏 (陳國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宗 (陳國松之承受訴訟人)上八人共同 謝秉錡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追加原告 陳國明
陳秋霞 陳建呈 (陳國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姿樺 (陳國松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被上訴人 羅文祥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9號羅文祥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羅文祥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院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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