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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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運璿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運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運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01號定應執行刑為8年4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
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18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確定;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4月(減為2月)確定;⑸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確定,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0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6年11月2日入監服刑,於102年6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3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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