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8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上訴人即被告張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87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四二一五二號」,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張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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