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5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
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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