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