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誤載為妨害自由),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八號),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