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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