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九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秀妃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春松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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