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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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九號刑事判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即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再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