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胡雲珍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8月17日新北警中二社字第10000294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雲珍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胡雲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1日19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皇城汽車旅館102號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胡雲珍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邱建富 於警訊中
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
稽。
(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後,為警於100年8月11日20
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55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且為被
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