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訴字第20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訴訟代理人  邱蕾
被   告  甘玉麟
       方秀容
       潘瑞祥
      李素敏
      江 陳淑枝
被   告  李黃慧珍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興
被   告  莊楊玉霜
訴訟代理人  莊政華
被   告  江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100年度中小字第1340
、1341、1258、1256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343、1344、1381、1
382號等事件,業經裁定合併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15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干城第一廣場」99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
二次會議,訴請被告給付修繕費。查「干城第一廣場」99年
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刻由本院民事庭以99年度
訴字第2115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審理中。本訴
訟裁判,有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15號事件所裁判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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