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劉梅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8月10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26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梅蘭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梅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0年7月21日1時13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號1樓「金鑫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未滿18歲之少年
賴○○、王○○及張○○等三人(年籍均詳卷)於
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核與在場少年賴00
等三人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調查筆錄、臨檢紀錄表、現場照
片及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新台幣伍仟元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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