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邱明財
陳世敏
陳奕蓁
莊春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