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樑 被上訴人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遺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朱樑~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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