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