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13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8年1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3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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