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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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正確全名、其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