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丁○○
10樓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船順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船順工程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船順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