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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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 律師
朱子慶 律師 李慧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0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