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家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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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19號再抗告人甲○○
乙○○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月十二月十二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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