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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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補償分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訴人辛○○兼法定代理壬○○人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上訴人戊○○住臺中縣○○鄉○○街○○○號
己○○住同上甲○○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補償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在上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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