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瑛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瑛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魏瑛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上午3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德安店內,徒手竊取 林民忠 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購物袋內,僅將啤酒及三角架商品結帳後離去,經林民忠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魏瑛汎固坦承現場監視器畫面中拿取貨架上商品之女子
為其,然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因為服用安眠藥對於有無拿取前開商品沒有印象等語。經查: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於貨架上拿取附表所示商品,未經結
帳即離去等情,業據被告坦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民忠、證人 房相如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家樂福交易明細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查,觀諸現場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取照
片,可見被告於拿取貨架上商品,即將商品放入自行攜帶之購物袋內,有上開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取照片在卷可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749號偵查卷〈下稱偵27749卷〉第65頁),此已與一般人於超市購買商品時,均會避免於尚未結帳前,即將商品放入購物袋內,以免引起商家懷疑之常理有違。況證人林民忠於警詢時證稱:於111年4月9日上午7時許,發現貨架上有商品外包裝,但內容物已經不見了,於是調閱監視器,始發現同年4月6日上午3時33分許,商品遭被告所竊等語(見偵27749卷第21頁至第23頁),可見被告於行竊時,刻意將商品自外包裝取出後,再將外包裝放回貨架上,以此掩蓋商品已被竊取之事實,是被告當係計畫性行竊甚明,被告辯稱其係因服用安眠藥對於是否行竊無印象等語,當無可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先後竊取多樣商品,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辯稱:我因為服用安眠藥對於有無行竊無印象
等語。然查,被告於行竊時,知曉將商品外包裝拆下後,將商品藏放於購物袋內以掩飾犯行,均如前述,顯見被告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免其刑之餘地。㈢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等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本次猶不思
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足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以徒手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被告之犯罪情節未臻嚴鉅,且所竊取之商品價值不高,足認被告犯罪所造成損害不高,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尚未與被害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達成調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再衡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考量其犯罪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
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又查無過苛情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之犯罪所得編號商品名稱及數量價值(新臺幣)備註1三開六插轉接電源線1組399元家樂福交易明細2六開六插轉接電源線1組699元家樂福交易明細3銅鋅離子平口褲9件1,791元家樂福交易明細4男毛巾底帆船襪4雙796元家樂福交易明細5恬靜幽雅毛巾4條676元家樂福交易明細6美棉素色緞條浴巾1條349元家樂福交易明細7驚吸水小浴巾2條298元家樂福交易明細8Plantur21洗髮精2瓶698元家樂福交易明細9Alpecinkiller洗髮精1瓶299元家樂福交易明細彎彎淨化毛孔皂1個109元家樂福交易明細家樂福保冷袋1個249元家樂福交易明細拖鞋2雙580元家樂福交易明細價值共計6,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