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喬
陳霖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19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858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鈺喬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霖光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鈺喬、陳霖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鈺喬、陳霖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陳鈺喬、陳霖光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陳鈺喬為曝曬棉被之需求,貿然與被告陳霖光共
同侵入告訴人 張詠翔 上址住處頂樓,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陳鈺喬、陳霖光犯後終均坦認犯行,然因告訴人不願意調解而未能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復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等情,暨被告陳鈺喬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退休前從事製造業,離婚,與前配偶育有5名子女(現均已成年),現與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陳霖光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中醫師,未婚,現與母親及手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2190號被告陳鈺喬女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霖光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鈺喬、陳霖光為母女關係,渠等2人與張詠翔係分別住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17號之鄰居。陳鈺喬、陳霖光有曬棉被之需求,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張詠翔之同意,於民國111年2月2日9時許,以從其上址住處頂樓跨越相鄰矮牆之方式,進入張詠翔上址住處之頂樓,而無故侵入張詠翔所住之上開住宅內,嗣經張詠翔調閱監視器後報警查獲。
二、案經張詠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鈺喬、陳霖光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之犯行,被告陳鈺喬辯稱:伊跟隔壁都沒有吵過架,伊怎麼知道過去曬棉被會被告等語;被告陳霖光則辯稱:伊是看到伊母親要去隔壁曬棉被搬重物,情急之下才上前幫忙,另外因為太陽只有照到他家頂樓,不會照到伊家頂樓,才會過去曬棉被等語。2告訴人張詠翔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3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1年8月15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10040079號函暨檢附之現場照片4張。證明被告2人與告訴人張詠翔之住處頂樓之現場狀況之事實。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證明告訴人張詠翔發現遭被告2人侵入住宅後報警處理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1日
檢察官黃雅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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