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昌隆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昌隆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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