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吳思怡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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