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宋啓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宋「啓」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宋啓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宋「啓」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