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32號、108年度罰執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國文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國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0│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元│││├────────┼────────┼────────┼────────┤│犯罪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27日│107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選偵字第25號│偵字第6137號│偵字第61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108年度豐簡字│108年度豐簡字││事實審││第278號│第206號│第206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4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108年度豐簡字│108年度豐簡字││判決││第278號│第206號│第206號││├────┼────────┼────────┼────────┤││判決│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勞役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356號(編號│││罰執字第330號│2至4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元)│││││││││└────────┴────────┴─────────────────┘┌────────┬────────┬────────┬────────┐│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07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13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簡字││││事實審││第206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判決││第206號││││├────┼────────┼────────┼────────┤││判決│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服│是││││勞役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356號(│││││編2至4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