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劉明輝
被 告 王仲凱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侵權行為地亦於新北市永和區,又被告現於
新北市土城區之臺北分監執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