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告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合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瑞果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福後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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