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