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六八號
抗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榮民服務處乙○○○○業服務中心桃園縣地區分中心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代表人甲○○異議人丙○○右列抗告人因異議人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六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交通違規事件聲明異議案件之異議人為丙○○,並非抗告人,因此,抗告人非本件聲明異議之當事人,是抗告人所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