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伍日內補繳,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仍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