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告 李國長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告 李雪 訴訟代理人 張水山
李道揚 被告 李國弘 被告黃 李秀琴 被告 李金枝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 李姿潔 訴訟代理人 李彭幸妹 被告 陳立中 被告 張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分割如附表及附圖一所示方式。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元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又兩造間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並聲明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表及附圖一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李雪則以:伊與被告李金枝比較能溝通,希望分在被告李金枝的旁邊,並聲明: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二所示。
㈡被告李國弘、 黃李秀琴 、李金枝、李姿潔、陳立中、張春木則以:均同意系爭土地分割如附表及附圖一所示。
三、得心證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53號判例參照)。查:兩造就系爭土地共有情形如附表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且查無任何不能分割之法令限制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則原告訴請分割,自應准許。
㈡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參照)。查:
⒈系爭土地地形不方正;被告李金枝在系爭土地靠近同段326
地號土地之位置建有鐵皮屋,供作倉庫使用,其餘部分是由被告李雪以外之其他共有人種植短期農作物;系爭土地由中華民國所有之同段228地號土地上鋪設之柏油路通行等情,有卷附勘驗筆錄、系爭土地地上物複丈成果圖、同段228地號土地第二類謄本、現場照片(見乙卷第48至52頁、第65頁、第84至86頁)足參。
⒉又除被告李雪以外,其餘共有人間具有親屬關係(被告李國
弘是原告的弟弟;被告黃李秀琴、李金枝是原告的妹妹;被告李姿潔是原告的姪女,被告陳立中、張春木是原告的外甥),而被告 李雪原 同意系爭土地原物分配於其他共有人,由伊取得價金補償之方式為分割,惟因慮及增值稅,故主張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二所示,並考慮於伊過世後,再處分取得之土地(乙卷第129頁反面),是系爭土地若依附表及附圖一方式分割,可使得有親屬關係之共有人分得之土地相連,有利於將來土地合併使用。另被告李雪所主張之附圖二分割方式,其中編號327⑺位置將成梯形,難認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⒊從而,本院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情況
、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堪認系爭土地分割如附表及附圖一所示,對全體共有人最為公平合理,合乎經濟之效益,爰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而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4,090元【計算式:第1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預納)+測量費8,000元(原告預納)+測量費6,400元(被告李雪預納)】,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以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
┌───────────────────┐│土地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旱││面積:662.6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得位置││姓名│││├────┼───────┼──────┤│李國長│64618/514200│327⑴│├────┼───────┼──────┤│李國弘│64618/514200│327⑶│├────┼───────┼──────┤│黃李秀琴│64618/514200│327⑷│├────┼───────┼──────┤│李金枝│95292/514200│327│├────┼───────┼──────┤│李姿潔│64618/514200│327⑹│├────┼───────┼──────┤│陳立中│64618/514200│327⑸│├────┼───────┼──────┤│張春木│64618/514200│327⑵│├────┼───────┼──────┤│李雪│52/857│327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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