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吳曉雲
相 對 人 林妤潔
法定代理人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社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