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723號
原   告 台北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進旺
訴訟代理人  尤元武
被   告  何宗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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