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68號
原 告 黃錫九
被 告 吳相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原告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
,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死亡,因其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
未當然停止,惟其訴訟代理人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扶助
指定之扶助律師,現亦因原告死亡而經該基金會重審決定終
止扶助,尚待確定中,再應承受原告訴訟之繼承人亦尚待調
查通知,顯無法續行訴訟,本院因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