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郭進圍
被 告 尤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天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郭進圍
被 告 尤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