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499,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