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吳鉦偉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被 告 張為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