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英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