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家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得聲請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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