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債權人 黃進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秀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