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聲請人丙○○
號8樓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7、2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
1樓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債權人清冊、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生償債計畫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9月9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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