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七五二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子陵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98年度繼字第75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帳單影本,已盡其釋明之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