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顧玉收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審交易字第十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