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子豪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
相 對 人 協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
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受雇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請求相對
人補償工資,並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本院99年度中勞簡
字第118號),核為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且依其
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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