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8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PPLE」商標傳輸線肆條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亦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陳昱穎涉嫌違法行為地及住所、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被告陳昱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仿冒「APPLE」商標傳輸線4條係美商蘋果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