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更一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代理人 蘇靖茹 債務人 楊倪淑靜楊計 之繼承人
楊代華楊計之 繼承人 楊代億 即楊計之繼承人 楊代峯 即楊計之繼承人 楊代明 即楊計之繼承人
一、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九七二九號支付命令第一至六項所命之給付,除應以債務人楊倪淑靜、楊代華、楊代億、楊代峯、楊代明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楊計之遺產給付外,並應由債務人楊倪淑靜、楊代華、楊代億、楊代峯、楊代明以其固有財產連帶給付債權人。
二、本院民國108年9月30日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9729號支付命令,原僅命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楊計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而將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惟該駁回部分,經債權人聲明異議後,業經本院109年1月31日之108年度事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廢棄確定。爰依前開廢棄意旨,再行核發支付命令如第1項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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