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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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3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柯宗成 兼法定代理 柯坤耀
一、債務人柯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柯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坤耀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經查,本件之釋明文件,其上並無記載債務人柯坤耀須負擔「連帶保證」之字樣,故而其僅負一般保證責任,則本件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內容,與上開規定不符,顯無理由,故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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