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冊、第一七頁第七一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九十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並陳報教育部核准在案,為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教育部書函等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陳雪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